关于印发《华南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试行)》的通知
华南师范大学发展规划处/学术立校2015-09-26 20:23:00来源:华南师范大学评论:0点击:收藏本文
华师〔2015〕25号
各学院、各部处、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华南师范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经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校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现将《华南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华南师范大学
2015年3月18日
华南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促进高水平大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华南师范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履行职责,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学术事务中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水平。
第三条 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二章 组成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资格的人员组成,人数应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经二级教学科研单位民主推荐、学校审查并确定候选人、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资格人员代表民主选举产生。推选过程应充分听取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总任期不超过2届。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2/3。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6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科规划与学术发展、教学指导与人才培养、学位评定、职称评聘与教师发展、科研评价与社会服务、学术道德与学术仲裁等6个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专门委员会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专门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资格的人员组成,人数应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
专门委员会委员须经二级教学科研单位民主推荐、学校审查并确定候选人、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推选过程应充分听取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作为相应专门委员会当然委员。
专门委员会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聘任,实行任期制,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总任期不超过2届。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2/3。
专门委员会一般设常务委员7名,其中主任委员1名(由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任)、副主任委员2-3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六条 二级教学科研单位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具体承担本单位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职权。学术分委员会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术分委员会原则上应由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含主、辅系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资格的人员组成,人数应为不低于7人的单数。
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由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主系列全体专任教师、以及辅系列和管理岗位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资格的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报校学术委员会核准。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为相关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学术分委员会当然委员。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由二级教学科研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聘任,实行任期制,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一般总任期不超过2届。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2/3。
学术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人选由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提出候选人,学术分委员会选举产生,报校学术委员会核准。
第七条 学校和二级教学科研单位综合考虑教学科研组织、学科结构布局等情况,合理确定委员名额,保证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实行职务委员任职制度:
(一)校长兼任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主席);
(二)分管相关工作领域的校领导一般兼任相应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三)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一般兼任相应专门委员会委员;
(四)二级教学科研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一般兼任本单位学术分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上述委员职务发生变动或分管工作调整即自动免除相应委员职务。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同级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发生变动后,如需增补委员应由同级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经同级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校学术委员会特邀委员由校长、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委员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专门委员会特邀委员由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委员提名,经专门委员会讨论通过。学术分委员会特邀委员由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委员提名,经学术分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统筹处理校学术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事务,联系和协调学术分委员会的工作运行。秘书处配备专职主任和秘书;在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设置兼职副主任,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校学术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学术分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由本单位统筹安排。
第三章 职权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悉学校和本单位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和本单位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作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工作细则;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六条 学校实施下列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作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学校作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作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学术事项的内容和重要性,可授权相应专门委员会履行相关职权。
(一)学科规划与学术发展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学科建设、重大学术改革与发展计划、学术机构设置与调整、对外合作办学等学术事项进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
(二)教学指导与人才培养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学校人才培养、专业设置、教学改革、教学成果等学术事项进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
(三)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授予条例》有关规定开展工作,主要负责对学校学位点建设与评估、学位授予与撤销、导师遴选等学术事项进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
(四)职称评聘与教师发展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学校教师专业发展、职称评审与聘任、人才引进与培育、人事制度改革等学术事项进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
(五)科研评价与社会服务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学校科研与社会服务发展规划、科研与社会服务政策制度、科研平台建设与项目培育、科研成果评价与鉴定等学术事项进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
(六)学术道德与学术仲裁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学校学风建设和学术规范的政策制度进行决策、审议和咨询,对涉及学术道德与学术伦理等学术行为和学术纠纷进行调查、裁决,受理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结果有争议的申诉。
第十九条 学术分委员会负责对本单位学科规划与学术发展、教学指导与人才培养、学位评定、职称评聘与教师发展、科研评价与社会服务、学术道德与学术仲裁等学术事务进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
第四章 运行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主任委员会议制度和主任委员扩大会议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扩大会议;涉及重大事项的决策、审议和评定,须召开全体委员会议;经主任委员或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全体会议。
专门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和常务委员会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常务委员会议;涉及重大事项的决策、审议和评定,须召开全体委员会议;经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和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全体会议。
学术分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分委员会经主任委员或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全体会议。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应有2/3以上应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会议的议题事前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商议确定。凡需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讨论的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二级教学科研单位提交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汇总,报校学术委员会或相应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审定。
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获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会议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结果;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会议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除涉及机密事项外,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复议。校学术委员会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列席会议人员由召集人确定。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必须做好记录和纪要;会议纪要、表决票、表决统计结果(经主任委员签字)等材料要存档备查;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应将会议纪要提交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职情况进行总结。
校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可提交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作出说明。
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每年度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所形成的重大决议,由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和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共同签署,以校学术委员会的名义公布实施。涉及学位评定的有关事项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主席)签署,以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名义公布实施。
第二十七条 根据需要,相关单位学术分委员会可召开联席会议,对跨单位学术事项进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会议所形成的决议,由相关单位学术分委员主任委员共同签署公布实施。
第二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换届由校长和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商议确定,具体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组织实施。
学术分委员会换届一般与校学术委员会同步进行,由校学术委员会统筹安排,具体由二级教学科研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商议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适用于华南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及学术分委员会。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校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华南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年3月18日印发
责任校对:龙海涛 邓静薇